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5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