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2-10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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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2002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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