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1-22
实施日期 2020-02-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海商海事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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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现将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

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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