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77]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77-04-04
实施日期 1977-04-04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字[1977]14号 1977年4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你区(77)财农税字一号函收悉。关于中小学校耕种计税土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1974年1月17日财事第七号通知所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不上交财政,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以及《通知》所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的法规,主要是指工商税。对于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原则上应按税法法规征收农业税。如属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一时纳税有困难,可以比照对“五·七”干校征收农业税的法规办理,即:“开办初期按照法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