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梧政规〔2020〕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7日
梧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推进全国第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办发〔2019〕9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置股份、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加强管理,有效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促进集体经济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分享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红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和不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有股东资格的成员后,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二)坚持民主决策。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主体,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依法依规,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以及今后股权管理的全过程,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村施策。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资产量化
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是对清产核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照一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明晰其股份(份额)的过程,即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根据集体资产的性质、用途和经营方式,合理确定乡镇、村(社区)、组资产量化的对象、范围、方式。
(一)资产量化对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人员。
(二)资产量化范围。以清产核资成果为依据,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折股量化给成员的资产。
1.经营性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牲畜(禽)资产、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营性在建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账面资产。货币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集体公益林补助、集体经营发包收入等资金,如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财政奖补资金等,但不包括纳入财政特定用途的资金(如救济、救灾、五保户供养、村“两委”办公经费等)。
2.资源性资产。主要是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含机动地)、林地、森林、园地、草原、荒地、滩涂、水库、水坝、山塘、集体建设用地等。已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现行政策不变。
3.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用于公益性服务的水库、塘坝、灌排沟渠、村组道路、公益林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设备,以及水利电力、生产管理用房、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等资产。
(三)资产量化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类型的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方式进行量化。
1.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于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不量化面积,只明确股份记录在股权中,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如遇征收征用获得补偿,集体所得部分可列入公积公益金或按成员持股比例追加其折股量化股份。
3.对于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予量化,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制定保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用。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进行量化的,经民主讨论表决通过,也可以进行量化,作为今后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依据。
4.对于既没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已经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采取预配股份(份额)的方式,以便在获得集体经济收益时,以此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依据。具体预配股份(份额)数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资产量化计算办法。
1.折股量化方式。股份量化可以采取“确权确股确股值”,即按股设置;也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股值”,即按份额设置。
2.股值(份额)计算办法。股值(份额)的计算要充分尊重民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应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有条件的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集体估价或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取得的资产净值总额,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数,确定每股股值,每位成员享有的股份数(份额)乘以每股股值为每位成员拥有的股金。对于难以估值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可采取按成员所占份额的方式进行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资产量化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四、股权设置
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折股量化中对集体资产所占的股份(份额)。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人口股、土地股、农龄股(贡献股)、资金股等股权种类,股权种类的设置应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只设置一种股权,也可以同时设置若干种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创新股权种类设置。各地应充分尊重民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种类的设置。一般不提倡设置集体股,如需设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一)人口股。是指对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分年龄大小、性别、贡献度,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正在经营或可开发经营)分别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每人配置同等的股份。具体配股数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土地股。是指为了增加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充分发挥土地效益,鼓励农户以承包地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将入股的承包地折算为股份;或在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集体经济的村组,为了充分体现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人员,按承包地的面积进行折算配置股份。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对于已经全额领取了集体征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可以现金购买等额的土地股份。具体折算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农龄股(贡献股)。是指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特定历史时期承担了农业税(公粮)、农业特产税和“三提留五统筹”费用等义务,为国家建设和集体资产积累作出了积极贡献的人员配置股份。所谓“三提留”,是指农民上交给村集体的三种提留费用,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村提留的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经济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的报酬与村级管理开支。所谓“五统筹”,是指农民上交给乡镇政府的五项统筹,包括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农龄股(贡献股)的计算日期原则上以农业合作化时期(1958年1月1日)为起点,以取消农业税的时间(2006年1月1日)为结点,按照当时16周岁成为集体劳动力,以年度为单位,不满半年的不计算,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可以按每5年或10年为一股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资金股。是指为筹措资金,挖掘民间工艺和历史人文、开发利用乡村田园风情、利用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源、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资金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资金入股的成员配置集体股份。具体折算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股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给其成员的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
(一)股权占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备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股权证书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以成员(股东)个人为单位,一人一证。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股权证号、成员(股东)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股权收益。建立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不设集体股的,通过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展经济和公益事项等。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建立“以丰补歉”机制,制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股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的是收益权,即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继承的权益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无继承人的,其所持有的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或被继承人的遗嘱(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书以及其他合法的证明材料,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四)股权退出。股权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并获得合理补偿的行为。原则上,申请股权有偿退出须满足下列之一条件,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或户口已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一般情况下,股权退出有集体赎回、内部转让、股权赠与等三种情形:
1.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3.股权赠与,是指股权所有人将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无偿赠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无偿捐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的行为。
股权转让(赠与)的受让(受赠)人(成员个人)受让(受赠)后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禁止恶意收购其他成员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权能拓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鼓励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股权担保、抵押试点,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权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六)股权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改革后要依法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股权登记台账,做好股权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股权变动、年度经营、收益分配等情况要及时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六、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工作,要严格遵循成立机构、制定方案、配置股权、审核公示、表决确定、上报备案、建立档案等流程,规范有序进行。
(一)成立机构。村级组建由村组干部、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以及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等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工作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配置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领导小组(工作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的《××村或××村××组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配置股权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充分尊重民意,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量化对象、资产量化范围、资产量化方式、股权设置类型、股权确定标准、股权管理模式等。要将《方案》(草案)交付各村民小组户主大会充分讨论,并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收集意见修改完善,再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或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各自权责对《方案》(草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将经签字确认的《方案》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配置股权。依照《方案》,对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置股份(份额)。
(四)审核公示。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组显眼位置对资产折股量化、股权配置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要倾听群众意见,收集异议诉求。对异议诉求等反馈意见进行调查、审核,对合理的诉求要依法依规进行修正完善,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户主(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表该户签字认可。
(五)表决确定。对农户签字认可的股权配置情况进行汇总,并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建立股东清册。
(六)上报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东清册(含电子文档),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建立档案。及时、系统、完整地收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形成的工作方案、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制度办法、管理台账和上级批复、备案文件,以及会议、公示等影像照片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接受历史检验。
七、工作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制定方案,要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安排工作经费,要明确包村干部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疑难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二)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座谈会、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主动参与,全面支持推进改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抓好业务培训,掌握政策界限,明确工作内容,把握工作重点,注意改革各环节前后政策的连续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沉下身子,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开展业务指导,解决改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实质问题。
(四)严把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不能投机取巧,改革步骤、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不能省略,整个过程要全程留痕,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每一个步骤、每一次会议都要有资料佐证、备查。
(五)把握工作时限。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和股权设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必须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集中精力,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困难,积极推进。
(六)加强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梧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梧档字〔2018〕4号)等有关要求,落实档案工作经费,安排档案库房,购置档案管理软件、档案装具,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与全国、全区保持一致,把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股权设置、股份配置和收益分配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指导意见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