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2-01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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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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