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4-29
实施日期 1985-04-29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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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发布)

近年来,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公司不顾人体健康和传染疾病的危害,从外国、香港等地大量进口旧服装,贩卖谋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护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国家声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文件到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服装。如有违犯,一律由海关按走私查处,并追究进口单位的责任。在此之前,已对外订妥尚未到货的进口旧服装,应与外商交涉退货或在境外就地处理,不要再运回国内;确实不能退货或在外处理不了的,到货时先由海关查扣,并经卫生部门检疫消毒后,交商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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