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13
实施日期 1998-01-1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财政部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1998年1月13日 财税政字〔1998〕4号)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主报我部的《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政策性金融债券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特审〔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