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7-26
实施日期 1994-07-26
法律话题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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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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