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4-07
实施日期 2009-04-07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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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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