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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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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