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22
实施日期 2017-11-22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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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过剑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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