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经贸贸易[1999]9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27
实施日期 1999-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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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棉坯布”商品税号进行调整,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棉坯布限制类商品税号目录

商品大类 商品税号

棉坯布

未漂白 52081100 52081200 52081300

52081900

52091100 52091200 52091900

52101100 52101200 52101900

52111100 52111200 52111900

52121100 52122100

漂白 52082100 52082200 52082300

52082900

52092100 52092200 52092900

52102100 52102200 52102900

52112100 52112200 52112900

52121200 52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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