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版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出版局(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0-02-01
实施日期 1980-02-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198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签署,并于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双方互换照会,确认各自业已完成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起,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正式生效。协定第六条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现转发如下: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

二、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的专用权。

三、缔约双方同意应设法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四、缔约双方应允许和便利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条款的执行,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权利而进行不公正的竞争活动加以限制。

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