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8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8-02
实施日期 2007-08-02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4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02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