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发〔2020〕1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梧州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10日
梧州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实际现状,从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实际情况出发,落实最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以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全市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从严管控原则: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补建结合原则: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权责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三、明确各方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县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县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市、各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四、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摸清永久基本农田家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署的时间节点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组织对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实事求是,厘清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实际利用情况,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编制整改补划方案:
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
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
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二)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要作为核心要素纳入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至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以国家、自治区因生态退耕实际核减我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核减有关县(市、区)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予以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经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退出后原则上在保护区所在的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保护区所在的市域范围内补划;保护区非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原则从严审查。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等工作。
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情况下,因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或区位发生变化的,需完善补划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同时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二)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活动。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国家组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三)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
1.对于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2.对于经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探矿和采矿阶段、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矿业权人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同时,要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试采以及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3.对于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六、落实卫片执法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整改
(一)做好卫片执法和整改工作。
1.卫片核查到位。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自然资源部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下发的年度各季度土地卫片图斑进行内业比对、实地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卫片图斑的核查工作。
2.违法查处到位。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既查事也查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下发图斑分类判定工作,涉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3.整改处置到位。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违法用地行为整改,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图斑,要及时依照“消除违法状态”的要求,及时进行拆除复耕或补充完善手续,及时按文件要求整改到位。
(二)做好整改督查、督导工作。
1.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每年组织对全市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现状等永久基本农田基本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地方是否落实“优化优先,兼顾发展”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和审查中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是否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2.检查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全市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检查,根据卫片图斑等线索,核查清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位置、现状、占用主体和办理手续等情况。做好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查处和整改。
3.督导县(市、区)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督导县(市、区)及时做好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按规定补手续,或及时完成拆除,并复耕复绿,恢复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七、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
(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申报立项前所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体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内容,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三)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好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确定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和成果数据库。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当地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各县(市、区)要层层压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在出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基础上,要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同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与下辖各乡镇、各乡镇和下辖各村委、各村委和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和农户一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管理制度,通过将永久基本农田分层级设置农田网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辖区内一级、二级、三级田长。其中,一级田长对全县(市、区)范围内保护工作负总责;二级田长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保护工作负总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三级田长对本村行政区域范围内保护负总责,负责定期组织人员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各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各县(市、区)还可分片确定二级、三级网格员,协助二级、三级田长开展工作。
(二)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调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按照《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20号)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挂钩。
(三)完善激励补偿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县(市、区)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县(市、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及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