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30
实施日期 1987-07-30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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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30日)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87)署税字第37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达后,在执行中各关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3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问题。

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旅游饭店,以及内地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订优惠。

二、关于建设公寓、写字楼的审批单位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建造公寓、写字楼,需征求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至于利用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建造公寓、写字楼、仍按现行审批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口更新设备、装修材料的减免税问题。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建成开业后,如再使用贷款进口更新原为免税的设备或装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税;内地中外合作建造旅游宾馆经原审批协议、合同部门批准进口更新的设备,属于(87)署税字第37号文附表一范围内的设备,仍可予以免税,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予照章征税。

四、关于37号通知执行中日期衔接问题。“通知”第七条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属新批准建设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的文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在此之前,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可凭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六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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