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综[2016]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5-25
实施日期 2016-05-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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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综[2016]49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你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海征稽[2016]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

为方便你局所属海事机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海事机构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船员考试费、船舶登记费、船舶检验费等收费项目。

二、同意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

为降低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成本,提高海事系统工作效率,自2016年7月1日,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保留收据联和记账联,具体票样见。你局所属海事机构原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在新版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

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具体票样见附件2。该票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对原领取尚未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登记造册,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对已使用的上述票据存根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后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此复。

2.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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