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0]财农税字第8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1-07
实施日期 1990-11-07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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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1990]财农税字第83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199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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