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规〔202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出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的目标任务,有效化解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
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各类非住宅商品房在售量、将要上市量和市场总体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用地供应结构。切实发挥商业、办公用房发展规划指引,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把握好供地节奏。非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且不超过36个月的,要减少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规模;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土地供应,严格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的商业用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从源头上减轻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压力。
二、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商业、办公用房发展规划,并做好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要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局,商业、物流、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量和布点要与城市功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产业规模、消费能力等相适应。合理布局各类商业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优化住宅项目中非住宅配建方式,提倡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三、鼓励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
允许在建的商业办公项目根据市场需求改建为符合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
四、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
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涉及改变规划用途及土地用途的,应按程序报批。
五、允许未建或已停工的商业办公项目申请缓建
对未建或已停工的商业办公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缓建, 缓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允许商业办公、旅馆项目调整规划分割销售
对于已开发建成未售空置的商业办公、旅馆项目,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且满足消防等安全条件下,允许按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并予以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及房屋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商品房,盘活资产。
八、切实规范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住宅改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管理,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九、加快制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确权登记办法
不动产登记部门加紧研究,制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确权登记办法,启动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权属登记工作;将地下车库(位)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积极促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销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