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上海市政府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18
实施日期 2003-03-01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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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

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四款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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