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1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9-04-19
实施日期 1999-04-19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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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9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9〕19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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