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生物制品减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增[1987]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2-18
实施日期 1987-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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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生物制品减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增[1987]85号 1987年12月18日)

吉林、四川、甘肃省、北京、上海、武汉市税务局:

据卫生部反映,生物制品实行增值税以后,由于税收负担上升幅度较大,影响了该部所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已列入国家“七·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要求给予减税照顾,以保证企业技术改造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给予减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在此期间不再结算。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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