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8号—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5-20
实施日期 2003-05-20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公平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18号)

2003年1月13日,《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正式实施。当日,原外经贸部发布200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正式向原外经贸部提出关于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