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9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7-09
实施日期 2009-07-0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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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2009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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