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3-21
实施日期 1989-03-2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

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通知

(1989年3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391号文颁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全国范围签发跨系统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兑付地为双设银行机构地区的处理方法已经明确,但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除银发[1989]21号文对交通银行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外,未作规定。对此,总行将结合联行清算改革统盘研究。在未作新的规定前,今年4月1日起实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时,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签发银行如事先能确定兑付地没有本系统银行时,应不予签发银行汇票,并向客户作出必要的解释。

二、兑付地银行如接到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而本地又无签发银行系统内的兑付银行时,可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寄交附近签发银行系统内的银行审核支付,待款项划回时,收妥入帐。

以上请转知各行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