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9-16
实施日期 1988-09-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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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16日)

接中国投资银行(88)中投信字第109号函称:经国务院核准,该行负责执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任务,贷款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建设所急需、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有创汇或节汇能力的中小型工业以及服务行业(如旅游宾馆等)的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求享受(86)署税字第128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经与国家税务局研究,为鼓励国内企业使用这部分贷款,对国内企业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进口的货物,也按照(86)署税字第1285号文的优惠规定办理。

以上贷款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亦按(86)署税字第1285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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