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原油出口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08]1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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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原油出口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3日税管函[2008]113号)

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20号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之后总署以《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46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该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对于上述《通知》中第六条有关美国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安公司)的外国合同者资格问题,经研究并商财政部认定,新路安公司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收购后,仍具备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资格。请你关按《通知》规定为新路安公司办理出口原油的免税审批手续。

新路安公司自2007年2月以后出口原油已缴纳的税款以及税款担保,准予在按规定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后,办理退税或退保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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