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7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2-10
实施日期 1996-12-10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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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714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5号)继续执行。

请依照执行。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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