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经贸机[1997]7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1-20
实施日期 1997-11-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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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7)778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与国外投标者公平竞争,经国务院同意,并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关于贷款不得支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国内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际招标采购有关投标、评标价格的计算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各类产品,不论资金来源(包括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其他双边政府贷款及国内自筹资金等),在投标、评标时,国内产品一律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参加竞标;国外产品一律以到岸价(CIF价)参加竞标。

二、各投标机构和有关单位在制定标书时,应明确要求投标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报价,其中国内产品的增值税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

三、国内中标产品的增值税和国外中标产品的关税及增值税,均由项目单位以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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