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3号—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29
实施日期 2002-07-2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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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3号)

根据《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1999]第599号),外经贸部对今年第一批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决定赋予下列机构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有效期一年),下列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一、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二、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东风汽车公司

四、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五、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六、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七、辽宁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八、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九、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十二、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十三、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十四、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请以上公司到我部(机电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招标机构预乙级资格证书》。

国际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业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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