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43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2-29
实施日期 1992-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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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

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29日 国税函发(199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饲料一律按“商品批发”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饲料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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