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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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50号 2005年10月18日)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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