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8]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4-05
实施日期 1988-04-05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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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集[1988]12号 1988年4月5日)

宁波市税务局:

你局宁财税二[1988]180号文悉。关于请示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村干部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年终分配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征税。具体征税计算方法,可比照我局《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8]6号)文中关于对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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