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14〕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抓好夜市经济发展,加快夜市街区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夜市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4﹞27号)要求,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请各级商贸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夜市经济发展取得成效。
一、积极组织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夜市经济发展,抓好夜市街区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夜市街区创建和申报工作。市商委将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市级夜市街区评审委员会,按照《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对经区县(自治县)项目验收合格并提出申报的市级夜市街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工作不定期举行,申报一条,审核一条;成熟一条,评审一条。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评定命名1条市级夜市。
品牌夜市是指主城区范围内,在创建市级夜市的基础上,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展示重庆地域特色、具有旅游观光功能的夜市。评定标准按照高于市级夜市的标准进行评审。
市级夜市以外的夜市街区由各区县(自治县)进行规划建设、整治规范提升和管理指导,并可参照《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评定区县级夜市街区。
二、明确资金补助标准
(一)资金支持额度。经评审命名的市级夜市街区,将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经评审命名为市级特色夜市或市级创业夜市,原则上每条给予80万元奖励补助;经评审命名的全市品牌夜市,原则上每条给予300万元奖励补助。各区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二)建设投入规模。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夜市街区建设投资总额的50%。
(三)资金拨付使用。为鼓励引导夜市街区建设,市财政将在今年底前按照奖励补助资金标准,预先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凭市级夜市街区评审委员会评定命名的市级夜市街区批复文件,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拨付到该夜市建设管理单位,评审合格命名一条拨付一条。每年底进行资金结算,未经评审命名的或评审未通过的,收回预拨资金;建设投入规模达不到奖励补助资金比例的,按比例进行扣减。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市级夜市街区奖励补助资金已列入市级商贸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级夜市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规划建设、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同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行安全。未经评审命名或评审未通过,而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到夜市建设管理单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有关奖励资金。
(二)严格申报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项目骗取资金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确保申报质量。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择优报送能代表本地地域特色和文化的夜市街区。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评审。
(四)规范评审程序。自2014年7月以来,各区县已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夜市街区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4〕47号)要求申报了一批市级夜市项目。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请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新的验收和评审办法,对提出申报的夜市进行验收,严格验收程序,整理验收资料。在原有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完善验收申报资料,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市级夜市街区评审委员会将于近期启动评审工作。
为做好市级夜市街区评审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城市商业处)。各区县(自治县)申报资料请报送至市商委城市商业处1308办公室,联系人:向丛亢,联系电话:67756780,传真:67756780,电子邮箱:cqswxlc@163.com。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