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7-29
实施日期 1998-07-29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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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二滩

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1号 1998年7月29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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