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郧阳地区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84]1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8-28
实施日期 1984-08-2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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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郧阳地区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字[1984]162号)

湖北省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郧阳地区最近作出决定,对150个乡、801个大队、70万农民,从今年起,在三、五年内,免缴农业税。根据国家农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少数口粮、收入水平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可以酌情给予减免照顾。但是,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地区自行决定大范围的、长时间的免税,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帮助山区农民摆脱贫困,根本的办法,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用减免国家税收来提高农民收入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财政部

198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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