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南宁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02
实施日期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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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包括预拌沥青混凝土”。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凡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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