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南宁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04
实施日期 2010-11-04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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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与第九条合并,修改为:

“第六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二、第七条修改为“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变更,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并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持涂改、伪造、转让的《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内容修改为: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持涂改、伪造、转让的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证件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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