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1998)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8-01-0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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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 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 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 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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