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16
实施日期 2016-11-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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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号)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厂家

及车型

地区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合计

丰田牌

福特牌

猎豹牌

SCT6484GR5/SCT6484TR5

JX6490PA5

LBA6482LQ4

江苏

4

4

安徽

2

2

山东

1

2

1

4

重庆

1

1

西藏

9

9

陕西

1

3

4

合计

13

3

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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