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通知
市政规〔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机构抚养孤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补贴发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孤儿所需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