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0]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5-11
实施日期 2010-06-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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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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