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1-1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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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43号 2005年1月14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1(略)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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