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6-20
实施日期 1991-06-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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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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