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20
实施日期 20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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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单列一条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有关内容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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