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失效]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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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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