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文章来源: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审研字第2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12-11
实施日期 1985-12-1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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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5]审研字第219号)

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现就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有关处理决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应上缴国库款项的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违纪款项的监交入库.

二、 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三、 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的处理决定,财政部门、银行应予执行.当被审计单位纠正有关违纪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银行,恢复对其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

银行按审计机关通知办理扣款或停止贷款,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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