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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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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