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7]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2-15
实施日期 2007-02-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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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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